“解封日”并不是抗疫最后的胜利日
——放开绝不是放任
“解封”绝不能“解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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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年1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谢某饮酒后未带口罩在镇卫生院内大喊大叫,硬闯入药房,扰乱医疗场所公共秩序。经卫生院医护人员报警后,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并将被告人谢某带离卫生院。
在带离途中被告人谢某拒不配合,并连续踢打、辱骂出警民警,致使出警民警受伤及执法记录仪损坏。同日,被告人谢某被依法传唤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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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扰乱医疗场所公共秩序,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侵犯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其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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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年2月1日,被告人杨某经同案人张某(另案处理)介绍,将瓶已经过期的“宫品”牌植物消毒液以每瓶10.8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周某,并收取了元定金。
被告人周某将该批消毒液运至店里后,在该批消毒液包装盒上贴上新的生产日期,并通过网络以每瓶13元的价格对该批消毒液进行销售。被告人周某在接到订单后还未将该消毒液邮寄出便被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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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周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其中被告人杨某销售的金额为人民币.8元、被告人周某销售的金额为人民币元,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被告人周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鉴于二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各自的罪行,且能预缴罚金,均有悔罪表现,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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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年1月28日至1月29日间,被告人黄某趁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高发、口罩紧缺之际,在没有N95口罩等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其本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