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期
“解封”标志着我县疫情防控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意味着封闭管控区内全体工作人员和广大市民的奋战坚守和全力配合取得实际成效。但这个令人欣慰的“解封日”,并不是抗疫最后的胜利日——放开绝不是放任,“解封”绝不能“解防”。
当前,在全县上下和广大市民的共同努力下,我县疫情防控阶段性成效进一步巩固,复工复产取得重要进展,经济社会运行秩序加快恢复。但同时,国外疫情迅猛发展,国内疫情多点爆发,防疫工作情势依旧严峻,疫情防控工作绝不能放松。为进一步引导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遏制疫情扩散蔓延势头,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疫情防控工作作出“努力用最小的代价实现最大的防控效果”的重要指示,仙游法院发布一批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为保持我县疫情防控持续向好态势发挥好刑事审判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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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年1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谢某饮酒后未带口罩在镇卫生院内大喊大叫,硬闯入药房,扰乱医疗场所公共秩序。经卫生院医护人员报警后,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并将被告人谢某带离卫生院。在带离途中被告人谢某拒不配合,并连续踢打、辱骂出警民警,致使出警民警受伤及执法记录仪损坏。同日,被告人谢某被依法传唤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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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扰乱医疗场所公共秩序,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侵犯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其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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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年2月1日,被告人杨某经同案人张某(另案处理)介绍,将瓶已经过期的“宫品”牌植物消毒液以每瓶10.8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周某,并收取了元定金。被告人周某将该批消毒液运至店里后,在该批消毒液包装盒上贴上新的生产日期,并通过网络以每瓶13元的价格对该批消毒液进行销售。被告人周某在接到订单后还未将该消毒液邮寄出便被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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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周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其中被告人杨某销售的金额为人民币.8元、被告人周某销售的金额为人民币元,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周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鉴于二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各自的罪行,且能预缴罚金,均有悔罪表现,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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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年1月28日至1月29日间,被告人黄某趁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高发、口罩紧缺之际,在没有N95口罩等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其本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