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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甘肃省下达2020年第三批财政专项

甘肃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下达年第三批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计划的通知

各市(州)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兰州新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各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妇联:

年第三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计划经4月26日省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随文下达,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资金安排原则

(一)保中央专项资金。对中央切块下达的“两州一县”新增资金、贫困革命老区资金、人口较多的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后续产业扶持资金足额安排到县。

(二)支持8个未摘帽县攻坚。重点保障挂牌督战的8个未摘帽县资金需求,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

(三)支持巩固提升项目。重点支持产业就业项目,支持人口较多的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后续产业扶持项目。

(四)体现脱贫成效和资金绩效。对年全省脱贫攻坚成效考核综合评价为“好”等次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贫困县给予奖励,体现正向激励。

二、资金安排计划

年第三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共万元,全部为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一)中央切块“两州一县”新增资金万元。其中:临夏州万元,藏区万元,藏区资金在甘南州和天祝县的分配比例,维持第一批资金计划中藏区新增资金的分配比例。对东乡县、临夏县2个未摘帽县和积石山县、永靖县、舟曲县、临潭县4个深度贫困县各倾斜万元,其余资金在临夏州和甘南州州内分别按年底剩余贫困人口数测算分配到县。

(二)中央切块贫困革命老区资金万元。其中:对环县、镇原县2个省定深度贫困县各倾斜万元,其余资金按年底剩余贫困人口数测算分配到庆阳市7个贫困革命老区县。

(三)中央切块人口较多的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后续产业扶持资金万元。依据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的到县资金分配计划安排,用于人口较多的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后续产业扶持项目。

(四)挂牌督战县倾斜资金万元。中央切块下达资金安排到县后,对全年资金同比去年增幅不足10%的5个挂牌督战县(宕昌县、礼县、西和县、通渭县、岷县),按10%增幅补齐资金缺口。

(五)产业扶贫项目资金万元。依据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的产业扶贫项目到县资金需求,本批资金专项倾斜万元,其余资金需求由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在本批到县资金额度内以及涉农整合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60%以上的一般政府债券、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等各项资金中优先足额保障。

(六)就业扶贫项目资金万元。依据省人社厅提出的就业扶贫项目到县资金需求,本批资金专项倾斜万元,其余资金需求由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在本批到县资金额度内以及涉农整合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60%以上的一般政府债券、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等各项资金中优先足额保障。

(七)专项倾斜资金万元。一是按照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深化“巾帼脱贫行动”促进贫困妇女脱贫的意见》(甘脱贫领发〔〕31号)精神,依据省妇联提出的到县资金分配计划,安排巾帼脱贫示范项目资金万元(通渭县、岷县、陇西县、安定区、宕昌县、西和县、礼县、东乡县、临夏县各万元),省妇联负责业务指导;二是安排未纳入国家“三区三州”政策支持范围的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倾斜资金万元;三是安排康县乡村旅游扶贫示范县倾斜资金2万元,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确保资金精准用于符合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政策的旅游扶贫项目;四是根据省财政厅意见,对全年大口径资金基数未达到去年基数的文县,按去年基数补齐资金缺口万元;五是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扩大构树扶贫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35号)和国务院扶贫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构树扶贫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补充通知》(国开办发〔〕18号)精神,安排华亭市构树扶贫试点资金万元,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确保资金精准用于符合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政策的构树扶贫项目。

(八)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奖励资金1万元。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年脱贫攻坚成效考核情况的通报》(甘办字〔〕19号),对全省年度脱贫攻坚成效考核综合评价为“好”等次的25个贫困县,每县奖励万元,共万元。对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获得“优秀”等次的40个贫困县(舟曲县、夏河县、迭部县、合作市、积石山县、和政县、东乡县、广河县、临夏市、宕昌县、西和县、礼县、武都区、康县、临洮县、渭源县、安定区、通渭县、岷县、张家川县、秦安县、麦积区、秦州区、镇原县、庆城县、环县、宁县、崆峒区、静宁县、庄浪县、华亭市、景泰县、靖远县、榆中县、永登县、古浪县、凉州区、山丹县、瓜州县、永昌县),每县奖励万元,共万元。上述资金安排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和我省脱贫攻坚实际提出的,主要明确工作要求和资金投向,具体项目由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结合实际自主确定。

三、资金使用要求

(一)认真领会中央精神管好用好扶贫资金。3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要求:“攻坚克难完成任务,要继续聚焦‘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落实脱贫攻坚方案,瞄准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狠抓政策落实。”“努力克服疫情影响,没有疫情或疫情较轻的地区,要集中精力加快推进脱贫攻坚。要优先支持贫困劳动力务工就业,在企业复工复产、重大项目开工、物流体系建设等方面优先组织和使用贫困劳动力,鼓励企业更多招用贫困地区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通过东西部扶贫协作‘点对点’帮助贫困劳动力尽快有序返岗。要支持扶贫产业恢复生产,做好农资供应等春耕备耕工作,用好产业帮扶资金和扶贫小额信贷政策,促进扶贫产业持续发展。要加快扶贫项目开工复工,易地搬迁配套设施建设、住房和饮水安全扫尾工程任务上半年都要完成。要做好对因疫致贫返贫人口的帮扶,密切跟踪受疫情影响的贫困人口情况,及时落实好兜底保障等帮扶措施,确保他们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多措并举巩固成果,要加大就业扶贫力度,加强劳务输出地和输入地精准对接,稳岗拓岗,支持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车间尽快复工,提升带贫能力,利用公益岗位提供更多就近就地就业机会。要加大产业扶贫力度,种养业发展有自己的规律,周期较长,要注重长期培育和支持。要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力度”。各市(州)、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管好用好扶贫资金,精准安排扶贫项目,把贫困退出的底线性要求与工作措施的高标准推进结合起来,更加注重持续稳定脱贫,确保脱贫攻坚成果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

(二)优先支持增加贫困群众收入项目。各市(州)、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继续将促进贫困群众持续稳定增收的产业就业扶贫项目作为扶贫资金安排使用的重中之重,优先足额予以保障。

一是支持就业扶贫项目。重点支持“陇原巧手”技能提升培训项目、劳务品牌培训项目、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的扶贫车间奖补项目。

二是支持产业扶贫项目。重点支持贫困县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在有需求的乡村建设中小型果蔬保鲜库,将保鲜库资产所有权明确到村集体,资产运营管理权明确到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经营主体,资产收益权明确到村集体,在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的同时增强贫困县冷链物流能力。具体实施规范要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财农〔〕52号)和省财政厅《甘肃省财政支农资金在“三变”改革中入股和资产折股量化办法(试行)》(甘财农一〔〕39号)要求执行。支持人口较多的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后续产业扶持项目,确保搬迁贫困人口“稳得住、有就业、逐步能致富”。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边缘易致贫户扶贫小额信贷贴息项目。

疫情防控期间组织实施的产业就业扶贫项目,按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确保全面如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的通知》(国开办发〔〕5号)和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确保全面如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的通知》(甘开办发〔〕32号)政策要求执行。

(三)支持脱贫攻坚底线性项目。各市(州)、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按照水利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提出的方案,足额保障小型水源改造、冻管改造及水质提升等安全饮水底线性项目资金需求,广河县、通渭县安全饮水底线性项目资金缺口要统筹使用本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60%以上的一般政府债券、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市县两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等各项资金优先足额保障,决不能把项目资金硬缺口留到省上;支持动态新增危房改造项目。

(四)支持防止返贫致贫项目。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建立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开办发〔〕13号)精神,对于具备发展产业条件和有劳动能力的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可安排包括本批资金在内的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其申请的扶贫小额信贷予以贴息,支持其参加与生产相关的经营技能培训、劳动技能培训,支持通过村内扶贫公益岗位安置。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认真落实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4号)文件要求,摸清扶贫小额信贷需求,保障贫困户(含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扶贫小额信贷贴息项目资金需求,确保贫困群众持续稳定增收。

(五)统筹使用各类扶贫资金。各市(州)、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在落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使用政策的同时,按照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加大扶贫资金投入保攻坚补短板强监管的意见》(甘脱贫领发〔〕4号)精神以及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做好年扶贫资金精准统筹使用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甘财扶贫〔〕7号)要求,加强中央省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行业资金、涉农整合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60%以上的一般政府债券、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等各项资金的统筹使用,足额保障脱贫攻坚任务资金需求。在已完成建档立卡贫困村脱贫攻坚各项目标任务的前提下,支持非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人口脱贫攻坚项目。

(六)加大特殊困难群体扶持力度。各市(州)、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按照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深化“巾帼脱贫行动”促进贫困妇女脱贫的意见》(甘脱贫领发〔〕31号)和《关于深化脱贫攻坚助推贫困残疾人脱贫的意见》(甘脱贫领发〔〕32号)精神,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妇女、贫困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项目资金扶持力度。

四、强化资金监管

(一)严格执行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各市(州)、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严格按照《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甘财农二〔〕41号)规定,在资金使用范围、拨付程序、预算执行、项目实施进度等方面加强管理与监督,管好用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建好用好脱贫攻坚项目库。各市(州)、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按照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年度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甘脱贫领办发〔〕34号)要求,将根据脱贫攻坚新形势新增的项目及时纳入年度脱贫攻坚项目库。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项目要全部从本县(市、区)脱贫攻坚项目库中提取。

(三)规范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各市(州)、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使用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项目计划必须规范,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补助标准、投资估算、项目绩效目标、项目批复文号、项目主管(责任)单位、项目实施单位等要素应当齐备。扶贫项目应当以乡镇为单位单列,项目建设内容应当细化到村,到户到人项目应当明确所扶持贫困户数、贫困人口数。纳入整合范围的资金,项目计划必须与整合方案内容保持一致。

(四)加强资金项目信息录入。各市(州)、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按照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下达年度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计划的通知》(国开发〔〕5号)要求,及时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包括资金到账、下拨和项目安排实施等情况。省扶贫办要对信息录入工作进展情况定期监测通报。

(五)加快扶贫项目实施进度。各市(州)、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在保证项目质量的前提下,加快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进度,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后,按照进度服从质量的要求,如期完成计划确定的建设任务。对已取消或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资金和结余资金,要及时按程序调整或清理收回,重新安排项目。

(六)加强扶贫项目县乡村三级公告。各市(州)、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按照《甘肃省扶贫项目资金公示公告实施细则》(甘开办发〔〕号)要求,本批项目计划制定印发后,要在县乡村三级公告。县区资金项目计划在县级门户网站公告,并确保公告网址链接长期有效。涉及到各乡镇、各村的项目,必须在本乡镇、本村进行公告。要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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