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的好“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不仅是对自己生命负责,也是对别人生命的尊重,作为法律规定明文禁止的行为,却在我们身边屡禁不止,这不,又一起事故发生了。”
基本案情
事情发生在年08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在××庄段挪车时,与后方柳某停放的×××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柳某的车辆保险杠受损。事发后,柳某的朋友李某看到柳某的车辆受损,告知柳某并一起到场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后因协商未果向公安机关报案。
民警出警并勘查了事故现场,对被告人陈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时,因陈某拒不配合极力反抗,也拒不提供驾驶证和行驶证,民警将医院抽血送检。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mg/ml,属醉酒驾驶。
经庄浪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柳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未赔偿柳某车辆修理费用,而柳某放弃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熟悉酒驾法规的人都应该知道,上述案例当中,血液酒精含量为mg/ml,早已经是酒后驾车差不多三倍的数值了,而在我们的法律规定里,醉酒驾驶本身触犯了刑律,但是本案中,似乎并未提及,并且值得注意的是,柳某放弃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又为何呢?对此,法院又会如何裁定?”
一审判决
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在mg/ml以上,造成交通事故并负全责,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醉酒驾车的目的只是为了短距离挪动车位,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从一审判决中,我们很清楚的看出判决的决定因素,对于全责、醉驾这两点来说,肯定是最主要的判决依据,但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陈某不干了,随即提起上诉,指定辩护人马某、白某提出,原判认定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宣告无罪。法院再次审理,会同意其上诉请求吗?”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二)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
二审判决如下
一、维持庄浪县人民法院()甘刑初58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的定罪;二、撤销庄浪县人民法院()甘刑初58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陈某的处刑;三、上诉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到此告一段落,经过律师的努力下,最终免去陈某的刑事处罚;这下有网友评论了:“律师真厉害”。但在小编看来,首先在本次案件中没有人员伤亡这是万幸,其次约束自身行为,才能有效避免事故发生,并且在发生事故后,保护现场,及时询问律师如何做最妥善的解决,才能避免蒙受不白之冤。为自己负责,也为他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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